2017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更新时间:2012-04-06    来源:金融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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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 附则7章38条,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2016年注定是出生人口井喷的年份。全面二孩的放开和中国人对于猴宝宝的喜爱,让“生孩子”这个词成为这一年里最抢眼的词汇。北京市的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了调整,原本就对生育政策不甚了解的准妈妈或新妈妈们这回更糊涂了——生二孩生育保险能不能给报销啊?能报多少啊?生二孩的产假跟一孩一样吗?北京已经建不上档了,只好回老家生,在老家生孩子还能享受北京的生育保险待遇吗?……一大堆让人头疼的问题困扰着这些家庭。为此,记者咨询了社保专家。
  “产假工资”是大头儿
  案例1:
  在北京,“五险一金”已经成了企业福利的“标配”,女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不过,很多人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了解,还停留在生孩子给报销医药费的层面上。殊不知,报销医药费只是生育保险待遇当中的很小一部分,作为大头儿的生育津贴才是妈妈们最应该关注的。
  “恐怕没有比我们更没人性的公司了,我生完孩子休产假的那几个月,甭说基本工资了,扣完五险一金,我还欠公司钱呢!”“怎么会一点都没有呢,我生孩子那阵,公司还给我每月开5000多元呢,好像跟工资也差不太多!”这是记者曾经听到的两位刚生完孩子不久的两位妈妈的对话。两人对比明显,一个妈妈产假期间工资几乎为零,另一位则能拿到跟正常工资差不多的收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第二位妈妈说的5000多元的“工资”并不是自己的单位发放的,而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这笔钱常常被人们俗称为“产假工资”。而第一位妈妈并非没有这笔津贴,而是她并不了解生育津贴的政策,所以产后也并未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这笔费用。而这样稀里糊涂的妈妈可不在少数,记者身边的好几位朋友都是这种情况,生完孩子之后根本不知道还有生育津贴这回事,有两个人的孩子都已经上幼儿园了,还没去申领这笔费用呢。而有一位妈妈对这事很上心,产假结束后立即去申领生育津贴,由于公司的缴费基数高,她一下就领到了近5万元的生育津贴。一家人原本还在为请育儿嫂的费用发愁,这一下子问题全解决了。生育津贴可谓是雪中送炭。
  解读: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歇产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6000元,她生育后休了128天产假。那么她在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就是6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8,得出她的生育津贴就是25600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对许多人来说甚至是个意外的惊喜。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生育津贴还有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企业必须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企业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30天奖励假也有生育津贴
  案例2:
  小巩今年刚生了宝宝,她是闪婚闪育,21岁结婚,22岁就有了可爱的小宝宝。按照过去的政策,她就不算晚婚晚育了,也没有大多数新妈妈享有的一个月晚育假。小巩最近就在琢磨着,“今年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条例取消了原来的晚育假,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那我这种情况怎么算呢?我能享受生育奖励假吗?”
  解读:
  答案是可以!根据新的人口计生条例,现在根本没有晚婚晚育这一说了,只要生,也不管是一孩、二孩,所有妈妈都能享受这个生育奖励假!也就是说,大家都能休到法定的128天产假。那生育津贴呢?奖励假也给发钱吗?生育保险的政策也要与时俱进,在今年也进行了调整。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过去可以享受晚育津贴的人,虽然现在晚育津贴没了,但可以享受一个生育奖励假的津贴,“背着抱着一边沉”,待遇并没有降低。而过去不符合晚育条件的,根本没有30天的晚育津贴可拿,而现在也能享受到这个生育奖励假的津贴,待遇还提高了。
  不过,这里还有个小插曲。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回老家生孩子也能报销
  案例3:
  今年赶上生育高峰,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各家医院的妇产科都是人满为患,就连远郊区的妇幼保健院都被挤爆。过去很多医院怀孕8周去建档的规定早就形同虚设,因为8周再去根本就建不上了!很多人都是刚一发现怀孕立即就往医院跑,一般来说,怀孕4周已经是准妈妈自己能发现怀孕的最早时间了,可就算是在第4周的第一天就建档,都会发现医院早就挂出了“×月建档已满,请去其他医院建档”的通知。
  小吴就是怀孕4周时就跑遍了北苑周边的医院,就连遥远的昌平妇幼保健院都考虑了,可依然毫无机会。“你说别人怎么可能在4周前就能发现怀孕,这么早就去‘抢座’了呢?”小吴跟朋友们一聊才发现,原来怀孕这事还得讲究时机,医院按照预产期排队建档,那些预产期在每个月前几天的妈妈们就占了“天时”的便宜,而像她这样,虽然也是来年1月份的预产期,但她是1月中旬,于是就被1月初的妈妈挤掉了。没办法,小吴只好先在这边的社区医院做常规产检,等到8个月以后再请假回河北老家生产。像小吴这样的情况还真不少,可回老家生孩子,北京的生育保险还给报销吗?是不是还得去打个申请啊?很多准妈妈对这个事情很疑惑。
  解读:
  回老家生产也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如果想在外地医院住院生子,不需要事先审批,但限定于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产妇需要将票据留好,将来回京后交给单位报销。这种情况因为比较特殊,所以就需要多准备一些材料。准妈妈们需要注意,除了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结婚证以外,还要特别准备单位出具的在外地生育原因证明、异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就诊医院是否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和医院等级证明。
  产检最多能报1400元
  案例4:
  很多人知道生育保险可以报销生孩子的产检费用和分娩时的住院、手术等费用,但能报销多少钱呢?很多人都一头雾水,还有人根本搞不清楚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区别,还以为这也能走医保报销呢。
  小陈今年做产检的时候,还以为生育保险跟医保一样,也是给报销70%呢,于是很认真地攒下每一张就诊单据。现在还不到8个月,产检费用已经7000多元了。一些不是非常必要的检查,她都选择做,还有一些零售药店卖得比医院还便宜的药,她都坚持在医院拿。“反正大头儿将来保险给报,自己应该花不了两三千吧?”小陈跟其他妈妈交流时,还天真地这么认为,没想到别的懂行的妈妈立即浇给她一盆冷水——“别傻了,生育保险是定额报销,最多就给你报销1400元,无论你花多少,都只报1400元!”小陈这才明白,相比现如今动辄过万的产检费用,生育保险基金能报销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敞开了花”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解读:
  生育保险对于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采取的是定额和限额报销的办法。比如说,产前检查费的标准是1400元;自然分娩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人工干预分娩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30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医疗费,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这些标准是经过专家论证,是可以保障生育过程中的基本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支出所需的花费。因此能够满足女性生育期间个人所需要的所有医疗费用支出。当然,如果参保者自愿选择特需医疗等价格较高的特殊服务,那么高出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就要由个人自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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