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及赔偿计算标准

更新时间:2011-10-17    来源:金融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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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及赔偿计算标准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作为离婚原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同时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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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那个年代,对待婚姻就像冰箱,坏了就反复地修,总想着把冰箱修好。不像你们现在的年轻人,坏了就总想换掉。”曾经火热放映的一部电影中,一句台词形象地道出了当代离婚变得越来越轻易的社会现状。
  根据民政部日前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一年中每1000人中离婚的数目)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连续十年递增。
  是什么导致当今婚姻家庭如此不稳定,他们轻易离婚的原因究竟何在?
  内因
  在河北区法院2015年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感情破裂”比例,达到77.7%,自述离婚因“家庭生活琐事”的有59.1%、“性格不合”的有19%、“婚姻基础不牢固”的有13.1%,另有“一方过失”“家庭财产问题”“婚外情”“子女抚育”“家庭暴力”“家人干预”等未超过一成。
  1、七年完全展露行为模式 矛盾难以调和
  “感情破裂是人们自述离婚最多的原因,其实有些其他理由,如性格不合等,最后也可以归结到这一点,属于内因。”马长红说,“从心理学角度,一对恋人从粗浅认识到深刻了解,大致在七年左右为一个危险期。一个人从出生到性格特征、行为模式基本定性,也大致需要七年左右的时间。定性后基本会按照这个模式不断重复,比如我们说性格内向、外向都是人在零到六七岁这个成长关键期形成的。”
  马长红进一步解释到,当人进入到一个新的关系后,会重复展现之前的行为模式。“结婚时,夫妻虽然对对方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并不深刻,会认为对方就是自己想要找的人。但经过六七年的婚姻生活后,各自的思维及行为模式、性格特点基本被对方完全了解,尽管双方在相处的几年中也在不断磨合,但是渐渐堆积的不满都压在心底,到七年这个坎儿时,发现对方不可能再改变,矛盾已经无法调和,自己也不想再妥协,于是婚姻终究走到了尽头。”
  这就如很多夫妻吵架时经常说到的一句话:“刚认识你时你不是这样的,现在我看透你了。”
  有一对年近六十的老夫妻,双方都是再婚。结婚6年后,发现了很多矛盾凸显,作息时间、饮食偏好等已经固化的生活习惯不一致,不能再继续磨合下去。双方都有子女,也因此经常争吵,总是认为对方对子女更偏心一些。最终,两人选择结束婚姻。但事实上,双方第二次离婚原因与第一次有很大重复性,都与自身的性格特征、平时的生活习惯相关。
  采访中,记者还接触到一位把控欲很强的女性,家里的存款必须归她保管,房产必须在她名下,总是忍不住翻丈夫的包、看他的手机,丈夫稍晚一些回来,她就好几个电话打过去,丈夫最后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再婚后,该女士认为这位伴侣不像前夫那样没有耐心,十分听话,自己也表现得特别温柔。但结婚5年后,再婚丈夫也提出离婚,原因是不想再忍受她对自己的强加约束。
  2、生活琐事处理不当 纠纷积少成多
  本市妇联系统受理的2011-2015年的四级信访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河北区法院2011-2015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始终居各年度七大类案件之首,平均占比高达44.03%。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的信访数在4个年度均居首位,平均百分比为37.18%。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海燕表示,“家庭生活琐事”或许未必是直接导致离婚和家庭冲突的原因,但是夫妻间的情感危机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家庭生活琐事”紧密联系。
  “家庭生活琐事包括家务分工、子女教育、家人关系、生活理财等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理不当、积少成多,不可避免地小事变大、发生质变,这是一个渐变却危险的过程。”刘海燕说。
  尤其是家务能力差被普遍认为是“80后”婚姻生活中的“软肋”,加之缺乏宽容理解,往往容易成为轻言离婚的导火索。曾有调查显示,在已成婚的“独生代”家庭中,有30%聘用计时工做家务,20%由父母定期为其整理房间,80%的家庭长期在双方父母家里“蹭饭”,30%的夫妻脏衣服要拿到父母家里洗。
  3、家庭责任感降低 对婚姻缺乏敬畏
  李先生在本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有房有车,每月工资5000多元,每月还贷2500元,妻子每月工资3000多元,日常开销基本由李先生出。这样的工资水平,日子其实过得有些“紧巴巴”。
  但是李先生妻子的工作圈子总是暗自攀比,今天谁买了一个奢侈品包、明天谁买了一双鞋,女人之间的面子争夺最终转嫁到了各自的家庭。有时候,双方父母补贴一些,但最近,妻子要花掉两个月的工资买一双鞋,终于让李先生积压已久的愤怒爆发,夫妻二人因此冷战了好几天,甚至冲动地说出了“离婚”。
  “我们就是普通的上班族,兢兢业业工作,千辛万苦才维系了一个家,难道她就不能多为整个家想想,有点家庭责任感?”李先生十分苦恼。
  而同时妻子也颇感委屈:“我挣得确实不多,但有时就是想买一些好的东西犒劳一下自己。如果我是为了钱,当初就不会嫁给他了,他自己没本事多挣钱凭什么还埋怨我?”
  “挣得少花得多”已成为当今年轻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然而他们现在大多是打工一族,收入有限。成为“房奴”“车奴”后,加上家庭开支,几乎是入不敷出,很多时候仍然需要父母救济。有调查指出,九成“80后”已没有能力赡养父母。这时候总是强调自身原因,互相埋怨对方没有能力,矛盾再一次激化,“离婚”常常就像情侣说“分手”一样脱口而出。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转折点,但有很多人对婚姻缺乏敬畏心理,拿婚姻当儿戏。”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科长庞强告诉记者,曾经有一对情侣来登记时,交谈中居然说了句“实在不行领完结婚证,再去离婚登记那把婚离了”,“他们说得这么随意,动不动就拿离婚解决问题,要知道婚姻夫妻关系不只是情感关系,还有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权力关系、伦理关系等诸多要素。”
  外因
  不久前,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天津市妇联、天津社会科学院专家联合组成的“我国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课题组,以本市为例,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社会转型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变化,也从不同方面影响着家庭。
  1、家庭的社会支持薄弱
  在我国,家庭建设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机制并未形成,家庭建设在政府工作中尚无完整的顶层设计和长期的制度安排;多年来我国对家庭的社会支持,着眼点多是关注困难家庭、弱势群体就业等经济条件改善层面,而普惠性的家庭福利和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家庭建设尚无有效的运行机制支持,家庭政策的执行常常是各相关机构各行其是,缺少整体上的统筹协调。
  2、家庭角色与职业角色存在冲突
  多年来,“舍小家为大家”被社会普遍推崇,甚至将忽略家庭作为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尽管这种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是把履行家庭责任当作家庭私事的影响依然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逐利润化而社会又缺少相应的补偿机制,使得现实中人们履行家庭责任的空间被严重挤压。另一个问题是,有的进城务工父母弱化甚至放弃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淡化了自身的家庭责任。
  3、大众传媒过度渲染婚姻问题
  大众传媒以婚姻家庭为题材的传播,常常为吸引受众眼球,扭曲、误导了人的家庭角色:夫妻争斗、婆媳过招、婚外情等充斥荧屏,人为地造成年轻人对婚姻家庭的恐惧感和认知混乱;在婚恋类节目中,未婚同居、未婚生子成为常态;对“房奴”“孩奴”“闪婚闪离”的过度渲染,给受众带来误导……
  这些一定程度上致使年轻人思想也变得越来越“宽容”。过去,人们谈“离婚”色变,认为这是家丑,是耻辱。现在由于“出轨”“离婚”已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夫妻间稍有矛盾或面对诱惑时,便以不适合为由,将道德约束抛在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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