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签证拒签原因是什么呢?

更新时间:2019-06-11    来源:美国移民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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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很多人想申请前往美国移民生活,本站今天就和大家来说说美国移民签证的拒签原因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给你一点参考。欢迎阅读!



  首先来分析一下拒签的原因


  经济方面的原因是比较常见的原因之一,主要是因为是申请者无法证明,自己进入美国后不会成为美国公众的负担。每个签证申请人需要以不同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拥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或在美国已经找到合法的工作,或以其他种种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财力状况。


  其次,政治及违反移民法规方面的原因,比如对美国政府心怀不满的人,或是交换访问学者离开美国后,在中国居住时间未达两年以上的,以及编造不实文件企图骗取签证者会被拒签。


  再次,依照美国的移民法的规定,触犯刑法者不能获得进入美国的入境签证。但并非所有的刑事犯罪者都没有资格取得,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公民或是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以及父母则可以不受此条法律的限制。申请人如果因此项原因而遭到拒绝,应当通过移民律师寻求必要的帮助。


  第四是申请手续方面的原因。申请人因不能提供必备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各种证明不正确或不完备,或者是因为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相符合,或者仅仅因为签证官员申请人进入美国的目的发生怀疑,而申请人又不能有效地解除这种怀疑而遭拒。


  另外,任何年满16岁的申请人,如果不能阅读或理解任何一国文字或语言,也会遭到拒绝发给签证。这里的任何一国文字或语言,并不是单指英语,包括中文,如不能看懂中国的文字或是用中文表达自己的意思,则不能取得入境签证。


  生理方面,艾滋病患者或者是肺病患者及其他易发生传染病症的患者、酗酒者等也会被拒。


  总体来说,美国虽然是一个移民国家,每年都吸引大量的外国移民,但仍然对许多申请加以限制。有时即使申请人符合条件,也会拒绝发给签证。拒发签证的原因,除因法律规定不能发给签证的原因外,多是因为证件和手续不足而引起的。


  有时领事馆也发给书面通知,告之拒发签证原因,指明应补办的手续,待被齐仍可发给签证,领事官员往往会提供一些善意的意见,指导你如何进一步补充证明。


  移民签证面试小技巧作用大


  美国签证的面签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是比较神秘,其实,美国领事馆签证处的签证官告诉我们,他们的原则不是拒绝申请人进入美国,而是确保申请人所说的联系在一起是真实,简单,符合逻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而这些条件是大多数人都具备的。如果面谈的申请人给签证官诚实的回答和并没有事先排练好的故事,而不是他们认为签证官想听到的话,如果是这样他们会更容易的获得签证。“可信度”是签证官判断是否拒签的重要依据。


  另外,给签证官留下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也对签证成功有一定帮助。美国驻华领事馆的签证官们,每天都要会见大量的申请人,平均下来,每位申请人“见官”的时间也就在1到2分钟。那么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获得这宝贵的印象分呢?其实很简单,往往一些小动作,小技巧就可以获得很好的效果。比如,在前一位申请人还没整理完资料离开柜台的时候,你在一米距离以外静静等候,等前一位申请人离开了,签证官叫到你的名字,立刻扬手或者点头示意自己“准备好了”,然后快步走到柜台前。因为美国等西方国家,十分重视个人隐私,而中国人在拥挤的生活环境里习惯了什么都要“争”,如果在众多申请人里,你故意“慢半拍”,国际礼仪就出来了,而签证管对你的印象分自然就会高。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就决定在这一瞬间。


  美国移民签证被拒的常见20种问题


  (1)1998年1月14日以后,在美国非法滞留超过180天以上者;


  (2)有任何欺诈行为者,包括伪造签证或使用伪造文件;


  (3)具有任何因申请者自身原因而影响其成为美国永久公民的移民记录者


  (4)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里有刑事犯罪记录;


  (5)曾在美国境内,持有F-1(学生)签证,违反有关规定之后在美国境外未满5年者;


  (6)除其直系血缘亲属外,曾故意唆使、协助及鼓励非美国公民非法进入美国者;


  (7)在申请美国合法移民时,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证明,包括申请者的的移民申请历史,以及对雇主提供的资格证明;


  (8)患有传染性的有害公众健康者;


  (9)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认定赴美后可能成为公众负担者;


  (10)曾经或正在从事*或商业犯罪行为者;


  (11)欲图在美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者;


  (12)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了解或有证据相信其曾犯有或意图从事间谍活动、蓄意破坏、回避或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以及有恐怖活动记录者;


  (13)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有证据相信其入境或在美国欲从事的活动将可能严重影响美国的外交政策者;


  (14)曾参与纳粹,从事*或种族灭绝活动者;


  (15)依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因某种目的或利益而谎称为美国公民者;


  (16)曾被美国政府勒令强制出境或要求主动离境,在出境后未申请豁免


  或在5年内意欲再度进入美国者;


  (17)无力胜任美国雇主担保之职业者;


  (18)依据美国联邦税法未能完税者(如曾在美国居留);


  (19)除了某些特殊的国家外,申请者未能提供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公民必须之证明,如无犯罪记录、雇主担保证明者;


  (20)强行拐带已被法庭判定具有合法监护权之美国公民的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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