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筑师辅导精华:消防电梯设置规定

更新时间:2010-04-04    来源:建筑师考试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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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 梯,可不设置前室。
2)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时,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lO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7.4.12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橙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 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5.1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 20h、O. 90h和O. 60h。
7.5.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 4. 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 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2.8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 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 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 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 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I00和2 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I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 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8)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工艺 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8. 3. 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
2)体积大于5000时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 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 m2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时的戊类厂房(仓库) ,粮食仓库、金库 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6.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 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 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 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500 m2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 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 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 时,可减为40m。
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的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9. 4. 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时,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 体等进行分隔。

例:
1.地下或高层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为(B)m2
A 1500;B 2000;C 2200;D 2500
2.一、二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为(D)m
A 3;B 4;C 5;D 6
3.高层建筑主体与另一座高层建筑的裙房的防火间距之间为(C)m
A 7;B 8;C 9;D 10
4.医疗建筑袋形走道的安全疏散距离为(B)m
A 18;B 20;C 23;D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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