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今年起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

更新时间:2015-10-06    来源:国家公务员    手机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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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保障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县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于都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参保单位及参保国家公务员必须同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方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县级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对象。

  县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原由县财政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民办学校中的公办教师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的财政供养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驻县公务员单位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列入本办法医疗补助范围。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县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驻县公务员单位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全额由单位负担。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退休金总额的2%,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全部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范围。

  一是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符合“三个目录”范围规定的医药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时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二是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三个目录”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负担的药品费、诊疗费用;3.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时符合“三个目录”的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医药费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所筹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用于补助享受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分段计算,累计予以补助,年度补助上不封顶:

  一是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时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5001元以上部分补助80%;

  二是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时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3001元以上部分补助75%;

  三是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三个目录”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负担的药品费、诊疗费用的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5001元以上部分补助70%;

  四是参保人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助80%。

  五是如参保人员当年同时享受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应先60周岁以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再申请医疗补助,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总金额核减二次补偿金额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给予补助差额部分(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给予补助差额部分,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医保二次补偿、补充医疗保险补偿之和不大于个人负担总金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实施,能切实减轻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有效保障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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